移民申請中別讓社交平台毀了您的所有努力

(芝加哥時報訊)在現實生活中,無論是移民申請人或者代理人,在準備移民申請的材料時絕大部分時候大家的關注點都是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請人是否達標等等。至於申請人的社交媒體動態如facebook、Twitter、微信朋友圈等等是怎樣的情況,事實上大家都不太會留意。下面這個案子,則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來告訴我們,社交媒體上的信息,一樣可能很重要。


在AEN16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 Anor (2016) FCCA 2039一案中,申請人是孟加拉國公民,他最初成功申請了旅遊簽證,來澳洲後不久他開始申請庇護簽證,理由是他已經改信基督,他擔心回到孟加拉國後可能會因為不再信仰伊斯蘭教受到迫害。而此案的爭議就在於申請人社交動態的信息與他所述的不符。
在移民面試的過程中,申請人被發現Facebook賬戶上依然是穆斯林身份。內政部認為,申請人是為了滿足澳洲庇護簽證的要求才給出了改信基督的說法,因此拒絕了他的庇護簽證申請。然而關於當時面試的過程以及細節,在簽證官的裁決裡並沒有提及。
申請人不服並選擇了事實重審。在仲裁庭上,官員再次詢問了申請人關於Facebook的事情,尤其是既然他已經信仰基督,為什麼Facebook動態上還保持著穆斯林身份。申請人回答說,Facebook上的信息是他還信仰伊斯蘭教的時候發布的,而且他很少使用Facebook。他還解釋說,他只是單純地沒想到要到Facebook上修改自己的宗教信仰情況。最後,仲裁庭以Facebook上的信息和他本人所說的改信宗教情況不一致,維持了內政部原來的判決。
申請人繼續向聯邦巡迴法院提出上訴,質疑仲裁庭因為沒有遵循程序公正原則向他提供Facebook材料的具體細節,犯了管轄權錯誤。而被告方辯稱,申請人的Facebook資料不包含在《移民法法案1958》規定的“信息”範圍內,因為Facebook的信息只與申請人的可信程度有關。因此根據《移民法法案1958》第424A節,Facebook資料不能作為“信息”,所以程序公正原則自然也就不必遵循。
法官在這一爭議上援引了高等法院的案件 SZBYR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2007] HCA 26,在該案中,對於“信息”的解釋是“證據性的材料或文件,而不是質疑、不一致或缺乏證據的內容”。聯邦巡迴法院發現,Facebook頁面上的信息確實是證據性的材料並且有否認或破壞申請人“因改信基督教需要獲得庇護簽證”這一論點的證據,因此認定Facebook的這些材料屬於《移民法法案1958》所指的“信息”。聯邦巡迴法院還認為,儘管其他的調查結果是可用的,但是仲裁庭的確有義務向申請人提供Facebook信息的明確細節,否則就構成了管轄權的錯誤。最終仲裁庭的決定被撤銷。
程序公正原則
程序公正是保證決策公正的法律原則,它是法庭長期以來在對行政案件的裁決中逐步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般而言,程序公正原則要求決策者(主要是行政法體系下的決策者,例如移民局,AAT等)在作出裁決之時必須遵守以下準則:
(1)無偏見準則:決策本身不受決策者的任何偏見影響
(2)證據準則:證據應該是合理的,或者能夠從邏輯上支持事實
(3)聽證準則:為可能受到決策不利影響的人提供機會,讓他們來說明他們的情況以 及在最終決定做出之前把他們的回應考慮在內
從整個案子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準備向內政部提交申請或者在準備仲裁庭的事實重審的申請時,申請人應特別注意在社交媒體上披露的信息。但是如果您遇到與上述案件中申請人相同的問題,您仍有機會翻案的,因為決策者必須嚴格遵守程序公正原則來做出裁決。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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